
灵寿经济开发区
简 介
灵寿经济开发区于2012年10月29日被省政府正式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总规划面积为11.2平方公里,分为东区和北区两部分。其中,东区位于县城东侧,规划面积5.7平方公里,北区位于县城东北5公里处,规划面积5.5平方公里。两区已建成面积2.3186平方公里。
开发区区位优势明显,距省会石家庄30公里,距石家庄机场20公里,距北京240公里,距天津300公里。交通便捷,省道京赞路、正南路分别从开发区旁通过,高速连接线穿区而过,京昆高速从开发区东侧通过。京珠高速、京广铁路、京广高铁距开发区20公里。
开发区设立了轻工服装纺织、机械制造、高新技术、仓储物流、小商品加工制造、建材等多个功能区。其中, 轻工纺织服装和机械制造是河北灵寿经济开发区支柱产业。
开发区基础设施完善。目前,已投资8亿元,用于道路交通、电力设施、网络通讯、污水处理等方面建设。开发区完成建设大街1.95公里,工业路全2.4公里,南环路长2.72公里及京昆高速的连接,并随路铺设了给、排、污水主管网和通讯线路等市政设施;建有35千伏电站两座、110千伏电站两座;建设有日处理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一个;此外,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实现"七通一平"条件;天然气管道正在加紧建设。目前,区内入驻企业32家,其中规上企业 23家,其中:产值超亿元的企业10家。
县城工业园区重点发展循环经济,主要产业是机械制造、煤化工、服装纺织。慈峪生态工业园区主要以石材加工为主。园区西部按照市政府发展山前经济带规划,突出发展铸造、装备制造、建材业,合理开发铁矿加工业和生态观光业。
园区交通便捷,内外联系十分方便,区内基础设施完备,地域相对宽阔,具有丰富的土地资源而且土地条件良好,园区发展后劲充足。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促进灵寿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关于加强灵寿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针对新上项目,制定如下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县规划的开发区内投资,除享受国家、省、市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所有优惠政策外,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二条 入区企业采用土地出让方式获得项目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园区办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在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土地纯收益10%提取。
2、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3亿元(含3亿元)的,按土地纯收益20%提取。
3、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土地纯收益30%提取。
第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对县财政贡献大的好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扶持。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1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给企业,第3-5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内除上缴省、市的各项收费按规定缴纳外,县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如下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1亿元)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缴纳。
2、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缴纳。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缴纳。
4、企业生产车间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全部免缴。
第六条 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服务承诺
第七条 积极为来开发区投资者提供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市场调查和周边投资环境考察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开发区负责"七通一平",为项目入驻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
第九条 对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各环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接到项目申请后,当日予以受理实行全程服务。对前期资料完备的,一次性办结。对来开发区建设的项目,实行联络员制度,对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全程协办。
第十条、园区内实行企业零负担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企业摊派。各部门、各单位对 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建立收费许可证、收费通知书和外来企业收费明白卡的"一证一书一卡"收费制度,各企业按照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对未列入"外来企业收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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